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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題:RE:[轉貼] 主觀的殘忍(關於虐貓事件) 發表日期:2006/08/15 21:02:02
作者: 發條 E-mailmaya@lalacat.net IP218.170.*.*
回應 12 篇 | 點閱 8387 次  
昨晚fitna在我去睡覺的時候留了這篇,早上我在公司看到。
方男的事件再新聞上不斷被媒體大肆報導時,平常不愛看電視的我,下班就開電視等待這個事件的發展。
心裡是有些期待的,期待他被嚴逞。

但是動物法對於虐待動物的刑責缺乏,因為這個事件而赤裸裸的突顯出來。
方男有被提起公訴嗎?沒有?會被抓去關嗎?不會。
區區幾萬罰款能讓這種變態卻步嗎?
很大的問號。

因為刑責過輕,所以才會引起這麼強烈的憤慨,尤其他公然提出台灣對於虐待動物的刑責之輕,所以他[一點也不怕]。

可惡的是在於他的心態與訴諸的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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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說說我認知的]萬物等生]。
親擇關係,這點我認同。
但是親擇關係不該用在發文作者所說的地方。依照作者的闡述,變成,某人去虐待動物,我們同樣為人,親擇關係較近,所以我們因他虐殺親擇關係遠的動物時,也不該對那[人]訴諸暴力????

這是我看過很莫名奇妙的說法。

運用暴力本身是一件錯誤的事情,沒有[該不該]。
但是和親擇關係,這是兩回事,不可以硬扯在一起。

如果方男養的小貓,咬死他老媽,所以他慢慢的凌遲那隻貓致死,我們都認為他不應該,但是他如果是因為痛失老媽而失手打死那隻貓,-------我想,今天根本不會引起公憤。
在親擇關係上,他是因為小貓害死他娘(親擇關係近),所以殺了關係較遠的小貓。

但是他不是,他單純只是因為他高興、他享受、他樂於虐殺一個生命------請注意:當他起心動念只為傷害一個生命時,這生命不管親擇關係近或遠,以佛法來說,生命都是同樣價值的。

佛陀因地有許多故事,告訴世人,不管是動物或是人,生命都是同樣重量的。[殺害]造成的惡業雖然會分輕重,但是生命本身,卻都相同價值。

也就是說,當他單純只是想殺害一隻動物時,[專偏愛動物的我們](這麼寫是因為老有別人把我們歸類)該不該憤怒、該不該抗議,這,不能以[親擇關係]來論。
他虐殺動物的事件本身既然沒有親擇關係的衝突,為何我們的憤怒就要硬扯上親擇關係來論述我們做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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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再回過頭來看那位女士毆打方男的案例。
這算不算傷害?算。是不是告訴乃論?對耶。

如果方男提起訴訟,要告那位女士傷害罪。那位女士證據確鑿,她就是在警方及防疫所及大批媒體下公然毆打他的。
他明知道毆打他會觸法,但是非公訴罪,就像方男明知道虐殺貓觸法,但非公訴罪一樣。----------她都已經知道了,還公然毆打方男,她會不知道可能發生的後果嗎?
這比方男當初在虐殺凌遲小貓時,公然貼在網路上卻又遮遮掩掩當成是大陸人,更要光明正大、敢作敢當吧?

最上面的那篇發言者,不去討伐一個以虐殺為樂、卻又畏畏縮縮、不敢承認的孬種,卻要去討伐因此憤怒、敢作敢當的人,還說人與人、人與動物的親擇關係,藉以牽強附會在這個事件上,心態才真的可議。



要用親擇關係來詮釋,等到方男回台,或許會說出[啊就是小貓咬死我媽啦!]這種事情時,再來談吧。


文章主題:RE:[轉貼] 主觀的殘忍(關於虐貓事件) 發表日期:2006/08/15 21:44:11
作者: 歐吉桑 E-mailbennyryo@gmail.com IP220.134.*.*
唉喲喂呀~~別把事情想的那麼兇殘嘛!...

我本來不想回這篇的,後來是看到太多人要以暴治暴地對待他,覺得這個社會真是給他有點野蠻耶!....另外,溫和者想要等法律完備,哈哈!台灣的法律...嘿嘿!...慢慢等吧!在現實社會中,公權力真的可以保障咱善良老百姓嗎?...這想法挺幽默的...

那麼,是不是要想個辦法治治他啊?..

簡單啊!只要讓咱們媒體記者能夠持續報導他就行了啊!從居住地開始爆料,到他的日常生活一舉一動,接著咱再讓記者「獨家」獲得他不為人知的秘密:像是嗜賭啦!劈腿啦!戀童啦!...反正台灣的媒體記者最喜歡的就是這玩意兒,未經證實的消息可以講的口沫橫飛、彷如親見一樣,就讓她們這些土狼記者去咬他不就行了嗎?

如果您以為我在開玩笑,那您就真的非常非常高估記者的智商了,也表示您根本很少看新聞台,觀賞她們每天上演的白爛表演...。

所以囉!先把那位姓啥的虐貓者的藏匿處找出來,咱們再群策群力、幫他好好地進行角色塑造....
文章主題:RE:[轉貼] 主觀的殘忍(關於虐貓事件) 發表日期:2006/08/16 03:04:37
作者: DonDon E-maildonsu@bellsouth.net IP167.193.*.*
我看完這一篇的感想是,由於親擇關係,所以我們的法保護
人為主,保護貓狗等其它生命則不足,這是人天性使然.然而
隨著人類社會的文明演進,許多動物成了家中的寵物,保護
寵物的法條就慢慢的增加及明確化了.雖然不是很了解美
國的動物保護相關法規,但是知道虐待動物是會有動物警
察來抓,會判刑.這是我所想要將來臺灣也要有的法規. 因為
文明,我們才從物競天擇中脫穎而出;因為教化,我們的言行
才跟別種生物不同.

然則,偏偏方男要選擇這種不尊重生命的方式,反社會教化
的模式去虐待一隻沒有能力抵抗他的貓... 沒有法律可制裁
他,真的很憤怒. 但這一掌私刑打下去了,我們要怎麼分別,
自己跟他的不同.這要萬一他告打人的傷害,他沒坐牢,珍惜
生命的愛貓人哪個打他的哪個就去坐牢.這是很不上算的.
萬一虐貓的多幾個,我們都來動私刑,通通都被告去坐牢,這
不但是很沒道理的事,也是氣死自己的事.

何必為了方男而降低自己的格調,甚至會去坐牢,留下前科
呢? 是故我贊成把這股氣,轉去死命的推動動保法修法,新法草案不夠嚴苛就要建議加嚴. 有了法律,就不怕打了一個
方男而被抓去坐牢,而打不到下一個方男了!由法律來嚴懲
才是最好的治標治本,殺雞儆猴的預防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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