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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題:論台中市政府對救援弱勢生命聯盟的回應:犬隻絕育[轉貼自米克斯樂園] 發表日期:2006/03/28 10:03:42
作者: 黃淑郁 E-mailsyhuang@mail.hku.edu.tw IP19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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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在發條鳥森林地圖網站上,看到了豬生狗養貓帶大 (豬先生) 於今年三月十五日所發表的文章,題目是救援弱勢生命聯盟 (03.14) 參與會議的訴求及達到的具體回應 (救文)。該聯盟 (以下簡稱聯盟) 是針對台中市政府所屬的一個棄犬留置所,於三月五日被發現狗吃其同伴屍體而組成的。聯盟和市政府於三月十四日召開會議。在同網站上,豬先生又於三月十六日聯盟舉行遊行陳情之後的當天發表了一篇文章,題目為陳情書~打造一個對流浪動物友善的台中 (陳文)。

我認為台中人士在此次活動中能與市政府對話,並能依此開始督促政府履行諾言,在提高動物福利的途徑上是項重大的突破。現在我想針對市府回應內容中最大的一項弱點提出來討論,那就是犬隻絕育。聯盟提出絕育巡迴車的要求,而根據救文,市府的答覆為“在絕育專車上做絕育手術有實際困難,市府願意設立犬隻絕育宣傳專車,宣傳絕育觀念”。

我不懂“在絕育專車上做絕育手術有實際困難”這句話的意思。是說台中市的獸醫師不知道怎麼使用絕育車?或是在絕育車做絕育手術容易導致動物死亡?或是說市府買不起絕育車?或是說市府不知道絕育車要跑什麼路線、搞不清楚要絕育家犬或流浪犬?連這些簡單的技術問題,市府都不願意去規劃,不發生狗吃狗的事還真難呢!看來市府的能力真的只夠將其竸選期間開發財車做宣傳的經驗運用在絕育宣傳上。實際動手進行絕育計劃才是真正有效的絕育宣傳!不思此圖,還想輕輕鬆鬆的開部車子喊喊口號,任動物生命在官員玩忽之間平白流逝,真令人汗顏!

目前整個國際潮流特別仰賴絕育來解決狗生產過剩的問題。以印度為例,今年三月初我在美國加州參加會議時,得知該國西部大城Ahmedbad與美國人道協會合作,從今年一月開始,每天絕育200隻狗,預定今年內絕育45,000隻。反觀市府的逃避絕育,實在令人失望。現在我想討論市府不能痛定思痛、釜底抽薪,以絕育來解決流浪犬問題的可能原因。

我認為絕育不被政府重視的原因是“大量降低流浪犬的產生”或野u是口號,不是市府真正的目標。三十年來,政府官員口口聲聲都說絕育很重要,但從來不見那個縣市大刀闊斧的進行絕育。政府必然知道,若不絕育,流浪犬一定生生不息。所以,從政府願見流浪犬生生不息,可以推到一個結論,那就是政府或陰q流浪犬生生不息中取得一項經濟利益。直言之,經濟利益意指,農委會和地方政府利用撲殺業績,年年從國會或議會得到經費,以繼續防疫所現有體制的運作。

該項經費維持防疫所流浪動物中途之家一批人的生計,其職務包括捕犬、餵食、清潔、接待、文書、醫護、安樂死以及狗屍處理。政府主管人員在面對流浪犬該何去何從的問題時,其最優先的考量一定是員工的生計,而大刀闊斧做絕育不就導致沒狗可抓,使得流浪動物中途之家關門嗎?由此可知,要持續有狗可撲殺的最適方式,當然就是目前各縣市政府處理流浪犬的樣子。其方式是,對外呼應絕育很重要,實際的作法是不推動絕育,或只是蜻蜓點水、象徵性的補助絕育幾隻,或是對補助絕育設立多重限制,以使每年可以產生足夠的流浪犬供其捕捉進帳,達到穩定預算和保障員工職業的目標。

如上所述,流浪犬的處理從捕犬到屍體發包是一項企業經營,市府的政策執著於讓流浪犬這個商品保持一個可觀的數量,以維持員工的工作權,以及履行和包商約定的狗屍業務量。當然,市府絕對不會公開承認這是主管單位的既定政策,但是,從陳文有關調整流浪犬事權的訴求以及市府對該訴求的回應就可以看出一些政策端睨。根據陳文,聯盟的訴求是“成立直接隸屬市長或經濟局的「動物保護課」,讓動物保護工作事權統一與專責化”。而市府的回應是“動物防疫所已有動保課,若要於經濟局新設立,勢必要裁撤動防所的動保課,對動防所業務將造成重大衝擊及業務萎縮情況”。讀者或釧|不知道現行流浪犬事權,我現在打個岔將流浪犬事權簡述於後。

本文第六段提及“該項經費維持防疫所流浪動物中途之家一批人的生計,其職務包括捕犬、餵食、清潔、接待、文書、醫護、安樂死以及狗屍處理”。流浪動物中途之家就是設在防疫所的動物保護課內!換言之,一九九八年開始施行的動物保護法負以地方政府動保課撲殺流浪動物的業務和事權!更明白的講,在動物保護法之下,各地防疫所動保課的捕犬團隊成了官方的動物保護人員,而捕犬人員是由動保課向環保局清潔隊借調的!在此體制之下,真正把屎抹尿、照護動物的地方人士,反而可能因為餵食、絕育所衍生的活動被控妨礙官方動保人員的捕犬業務,而成為動物保護法下的階下囚!

非常明顯的,市府現在的動保課是掛羊頭賣狗肉,而且連其經營的中途之家的寄宿者—棄犬都可以分一杯羹。這是現行動保課根本站不住腳的地方,但是,當聯盟提出另組明符其實的另類動保課時,市府馬上擔心防疫所內,現有的披羊皮的動保人員的工作權,害怕若來了一批真正的動保專業人員,防疫所的捕犬團隊的動保頭銜就會被摘掉,甚至使防疫所的業務萎縮 (列在本文第七段)。針對聯盟有關調整流浪犬事權的訴求,市府所做的回應不正是“此地無銀三百兩”,表白了防疫所的流浪犬政策是員工作權第一,以及優先維持和包商所約定的狗屍業務量嗎?!既然政府的最終目標如此,流浪犬一定要特意的讓其孳長,好供捕捉進帳,沒捕捉到的,正好讓其繁殖,以補充貨品。面對在動物保護法護翼下坐大的禍國殃民的流浪犬經營政策,聯盟要政府實行犬隻絕育不是等於叫防疫所拿磚頭匝自己的腳,斷了防疫所動保課員工的生路!

總之,要以保護動物的方式來解決流浪犬問題的必要條件,是市府要如聯盟所訴求的實行犬隻絕育,而要市府重視動物福利、實行犬隻絕育的必要條件是市府不要再搞業績制,把流浪犬視為商品,當成員工的衣食父母。然而現行動物保護法無法遏止業績制,所以,要去除政府的業績制,應該及早修法。簡單來講,業績制的觀念就是政府視流浪犬為商品,多多益善,所以不需要刻意去杜絕它的產生。政府的業績觀念這麼強壯,動物保護法本身就是個大溫床,因為它沒有提供流浪犬管理市場的競爭環境。

原則上,在流浪犬管理市場上可提供管理勞務的競爭者包括政府單位、動保團體和個體戶。但是,動物保護法在沒有黃昏條款之下,最大的受益者是防疫所動保課。在動物保護法護翼下,防疫所動保課的撲殺體系一家獨大,壟斷流浪犬管理市場,陷害忠良,讓所有照顧流浪動物的個體戶一夜數驚,一聽到捕犬隊將到就惶恐不可終日,不知將動物帶到那裡避難。成立動物保護法的最大動機原是民間團體想要藉法律遏止當時動物的最大凌虐者,亦即政府,繼續以淹水,餓死、活埋等殘忍的方式處理流浪動物,但是法律卻不適當的把動保人員的頭銜獻給凌虐動物的累犯,法律也沒設下黃昏條款供善心人士合法的繼續照護一時間並不會因有動物保護法而消失掉的流浪動物。結果,凌虐動物的累犯躍居為動物保護法執法者,壯大撲殺體系,把捧他們上執法者寶座的民間動保人士當成魚肉,對他們祭出動保法,以逼婚的方式,讓爲要救回在外餵養被捕的流浪犬付出一筆錢,成為一大批流浪犬的法定主人。這些撲殺和認養等業績都受到學術界 (例如,台灣大學費昌勇教授的九十三年度流浪狗全國數目調查結案報告) 和中央政府 (例如,農委會) 的肯定了,地方政府若大力實行犬隻絕育,不就開倒車降低撲殺量嗎?!

台灣大學葉力森教授以及聯盟的連署團體: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和關懷生命學會等單位人員是動物保護法的草擬、推動者。從聯盟對台中市政府提出的有關取消業績制、設立動保專責機構、改善收容所、實行絕育和加強認養等訴求,我相信基於對動物以及對善心人士的關懷,原先的動物保護法的草擬、推動者不會放棄修法,以利環環相扣的各項動保訴求的達成。圜視動保較進步的一些國家,公營機構也只不過是流浪犬管理市場的一個競爭者而已,所以未來的動物保護法應該友善民間團體,厚植民間捕犬、絕育、收容和認養等和動保有關的經營管理方面的技術,營造市場公平競爭的環境,斷絕公營機構對民間的打壓脅迫,以平反這些年來很多的流浪動物照護者的二二八事件!過去一年來,台南市鄰近地區的居民已經漸漸的在使用民間組成的犬隻絕育計劃來管理住家附近和野地的流浪動物。讀者請參齒怬J斯樂園網站台南『黃淑郁老師論壇』裡面的犬隻絕育計劃的組織和其他相關資料。未來的動物保護法必需有利於這類和善的絕育計劃的成長,使民間團體也可以合法進行捕犬、絕育、收容和認養等一貫作業,以保護動物的方式來大量減少流浪犬的產生,並增進動物福利。

黃淑郁 敬上
二OO六年三月二十七日
文章主題:RE:論台中市政府對救援弱勢生命聯盟的回應:犬隻絕育[轉貼自米克斯樂園] 發表日期:2006/05/05 15:57:40
作者: 黃淑郁 E-mailsyhuang@mail.hku.edu.tw IP192.192.*.*
此篇文章的版權已屬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引用該文時,出處請寫中華民國關懷生命協會台灣動物之聲第41期。該期即將於2006年5月以後出刊。

黃淑郁 敬上
2006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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