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論您對目前動保法滿不滿意
但回歸現實面
就得先審視目前的動保法針對「不擬繼續飼養」(棄養)的相關規定:
第五條 第三項
飼主飼養之動物,除得送交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收容處理外,不得棄養。
第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據直轄市、縣(市)之人口、遊蕩犬貓數量,於各該直轄市、縣(市)規劃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委託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或指定場所,收容及處理下列動物:
一、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其他機構及民眾捕捉之遊蕩動物。
二、飼主不擬繼續飼養之動物。
三、主管機關依本法留置或沒入之動物。
四、危難中動物。
中央主管機關應編列經費補助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其設置組織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訂定獎勵辦法,輔導並協助民間機構、團體設置動物收容處所。
動物收容處所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提供服務時,得收取費用;其收費標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二、違反第五條第三項規定,棄養動物者。
由於棄養問題日益嚴重
在08�11召開的「95年度第一次台中市政府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會議」中
委員會研討台中市訂定「不擬繼續飼養動物收容作業收費標準」之可行性
經多數委員同意∼台中市將對「不擬繼續飼養之飼主」收取費用
其實針對棄養者開罰
最一般性的質疑便是:一旦開罰棄養者就直接隨意棄養而不會送至收容所
這質疑看來很合理,在08�11的諮詢委員會中也有少數委員持這種看法
事實上這種質疑正是執行上最大的盲點與最可能引發的負面效應
諮詢委員對於相關的利弊有很深入的討論
但∼執法單位怎能因為可能會發生的負面效應就消極不作為任由情況惡化
其實話說回來,一項大方向是對的政策
施行後會讓人憂心棄養者可能因為棄養改採收費政策而任意棄養
造成守依規定到收容所辦理棄養的民眾得支付費用
走偏門鑽邪路者卻認可恣意棄養來規避
其根節問題在於台灣人民的道德素質及守法觀念低落有關
若是因此而採消極退縮的作法卻不積極作為(執法)
這是鄉愿與退步
因此在大方向上諮詢委員是贊成針對棄養者開罰
棄養者將同伴動物送交公立收容所而衍生的諸如:
飼料費、場所管理費、人道安樂死及焚化處理費等費用
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公平原則更不應由其他人買單
這有違社會資源公平運用的最基本原則
因此提高棄養的收容門檻與強化棄養時的檢核機制
是目前官方與諮詢委員會共同達成的默契
不過就執行面上
仍必須注意到可能引發的負面影響
若寵物登記率(植晶片)沒有達到一定的比率是無法遏阻棄養者任意棄養
而寵物登記率(植晶片)若達到一定的比率
棄養者會因為考量到受罰等相關問題
才會有意願接受付費的棄養制度
因此委員會經討論後仍決議
當台中市的寵物登記率達到1�3時(會中決議是達35%)
台中市就對「不擬繼續飼養動物者」收取相關費用之措施
據台中市動物防疫所當天提出的資料
目前台中市寵物登記率已達33%
防疫所同時也表示要達到35%的目標預計約3個月左右
在執行前的這段期間就是宣導期
當然啦
大家或許跟我一樣會去質疑官方提出的數據
也就是所謂的台中市寵物登記率已達33%是怎估算
防疫所的算法是:
辦理寵登(植入晶片)的數量�全市家犬數與流浪狗數之總和
而其中的分母是動態的(全市家犬數與流浪狗數)
兩者其實都很難精準掌握
因此寵物登記率的計算就很難精準
委員會中也有人提出這方面的疑惑
但我們會中還是接受防疫所提出的數據:
寵物登記率達33%以及預估3個月左右可達到35%
這不是委員不求甚解∼
而是我們開的是動保的諮詢委員而不是數學或統計學的研討會
起碼我們提出的要求:對棄養者採收費制以及預計執行的時間表都得到回應
就算一大進展
至於收費的標準則由防疫所
參酌已施行的縣市台北縣與宜蘭縣
再提出台中市的收費項目與金額
【台北市收費】:飼料及場 所管理費新台幣1400元�7天、人道安樂死及焚化處理費1000元。
【宜蘭縣收費】:飼料及場所管理費新台幣1400元�7天、身體檢查費暨道處理費 600元,合計2000元
在參予「動物保護諮詢委員會」前
共有四位諮詢委員針對市府提出的議案及其他重要的動保議題先做過兩次討論
並在當天會議中提出四位委員的書面聯署建議事項
我們的提案中有針對「不擬繼續飼養動物」之飼主提有以下措施:
(1)收取飼料、場地管理費、人道安樂死及焚化處理費。費用參考台北市:飼料
、場地管理費新台幣1400元� 7天,人道安樂死及焚化處理費1000元。鑑於
台中市棄養問題日益嚴重,建議對棄養飼主收取安樂死保定費用3000元(飼主
若願意參與安樂死保定則免收)。另鼓勵棄養者積極為寵物尋找出路並兼顧生命
教育意義,棄養者可帶寵物至每週日於市民廣場的認養會場送養,滿六次每次需
四小時(可委由世聯會於會場審核),若仍無法送養始得將寵物送交可愛動物樂
園收容,可免收安樂死保定費。
(2)上開費用收入應專款專用,如供作防疫所動物急難救助費用。
(3)防疫所必須切實檢核飼主棄養之動物,其健康狀況是否有違動保法第五條相
關規定,若違反情節嚴重應依動保法第三○條相關規定予以罰緩。
而在會中
獸醫師公會代表也建議
棄養除收費的方式外
也可採行服社會役的方式作為替選的方案(如在可愛動物樂園擔任志工)
這也是很好的提議
PS.連署提案的四位委員是:關懷生命協會的釋傳法委員、林荀龍委員(台中世聯會新任理事長也是中興大學獸醫系教授�獸醫師)、林玫玲委員(台灣動物保護協進會代表)及本人
大家都很清楚∼動保問題多如牛毛
而相對應法令措施卻是百廢待舉
解決台灣的流浪動物問題∼絕沒有滿分的作法
吹毛求疵一味求完美的方案或是只圖作一件事就可全盤解決所有問題
這種過度單純的提法只在烏托邦才適用
只有在每個階段中去找出最有效的階段性解答也許才是王道
針對棄養養者收取相關的作業費用也正是一種階段性的策略
藉由提高棄養的門檻與實踐社會資源運用的公平性原則
讓有意棄養者有多一層的顧慮
讓目前棄養者幾乎是「不擇時地皆可棄」的惡境可以做某種程度的改善或控制
|
|
|